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45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肇文、邓海玲,系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永利花苑**商铺。

经营者:***,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div>

负责人:龙国忠。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侨乐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谢柳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3827.42元及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以实欠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自有财产无法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负责清偿。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司法鉴定费合共660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谈话、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悬赏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向相关的财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尾数为278441、广州银行尾数为902010、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广州银行尾数为802015号账户实施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18)粤0604执1032号】,本院依法向该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制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案应收执行款的支取,并扣留该款。此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的应收款。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地址经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为个体户,已于2018年7月30日注销,本院依法对其经营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695.17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695.17元,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姚莉雅

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