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抗156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金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宕石海旁路*号大院内附楼楼下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钰中,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一审被告:林壮育,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诉人广东金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林壮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5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2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虹
审 判 员 赖尚斌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蕾
书 记 员 谢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