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浩亿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9485号
原告:广州浩亿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905房。
法定代表人:李克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援及,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4楼A、B、C、D房。
法定代表人:何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生,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浩亿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克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援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07183.1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第三季度,原告与被告联合参加建设单位为广州市萝岗区拆迁管理办公室项下的“广汕公路(金坑至中新路段)改造工程拆迁补偿-九龙大道与广汕路口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中国铁通通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项目投标,因被告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故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被告的名义参加工程竞标,2015年9月18日中标后工程实际全部由原告完成施工。所涉项目审定金额为646582.29元,工程款项已由建设单位分两笔全部划到被告账号,被告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已将第一笔余款转划到原告账号,但建设单位2018年8月16日划到被告账号的最后一笔工程款201272.17元,原告已在同一时间向被告开出相应金额189195.84元的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仍欠原告107183.11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然答应能够尽快返还所欠工程款,但总是一拖再拖,致使原告目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扣除7%的管理费后尚欠原告工程款107183.1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广汕公路(金坑至中新路段)改造工程拆迁补偿-九龙大道与广汕路口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中国铁通通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州市萝岗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代业主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为被告,工程地址为九龙大道与广汕路交叉路口,合同造价为890620.23元,合同工期60天,申请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5日,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审批情况合格,施工图纸会审(会审时间)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满足施工情况为基本满足,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落实情况已落实,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工程基线、标高复核情况合格。该报告加盖有“广州市萝岗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征地拆迁业务章”字样的印章、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被告公章。
2.《区财政性资评审结果(结算)确认表》。该确认表载明:项目名称为广汕公路(金坑至中新路段)改造工程拆迁补偿-九龙大道与广汕路口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中国铁通通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评审报告编号为信仕德开财审[2018]12号,委托编号为穗开财建审170942号,送审金额为739737.11元,审定金额为646582.29元,核减金额为93154.82元,核减率为12.59%。该确认表加盖有“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征地拆迁业务章”字样的印章、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公章、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被告公章、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
3.被告分别向广州市萝岗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开出的两张发票。开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15日、2018年8月16日,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445310.12元、201272.17元,工程项目名称均为九龙大道与广汕路口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中国铁通通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4.原告向被告开出的两张发票。开票时间均为2018年8月16日,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00000元、89195.84元,工程项目名称均为九龙大道与广汕路口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中国铁通通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工程款。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与被告联合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就此,双方并无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涉案工程均由原告完成;双方之前的合作是有签订合同的,但是本案项目双方并未签订协议,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参与投标,由原告实际完成工程,被告按照项目审定金额的7%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本案项目的审定金额是646582.29元,其中445310.12元的工程款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没有争议,剩余的201272.17元工程款扣除7%的管理费14089.06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万元,被告尚欠107183.11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7183.11元,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7183.1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浩亿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18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龙健美
人民陪审员  黄晓群
人民陪审员  李伟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