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16030号
原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706房。
法定代表人:庄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广东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4楼A、B、C、D房。
法定代表人:何少华。
原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底,原、被告口头约定共同合作参与“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招标代理编号:ZB-07-04A-2018-D-B03646)的投标,具体为被告负责制作相关的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原告负责垫付投标保证金,如果中标则双方共同合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中标服务工作,如果未能中标,则被告将原告所垫付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在2018年5月2日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垫付的投标保证金后参加了“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的投标,但最终未能中标。2018年7月26日,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退回被告,但被告收款后未将保证金退回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用途为代付ZB-07-04A-2018-D-B03646投标保证金。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合作以被告名义进行投标,该20万元为原告垫付的投标保证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招标公告,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公开招标。2.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招标文件(光盘),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3.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投标文件(光盘),证明被告参加“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的投标文件。4.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被告没有中标。5.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明2018年7月26日,“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广东)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200163.33元退回了被告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账户(账号为80×××88)。6.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的工作人员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向原告归还上述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019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合作投标并垫付投标保证金,被告未中标后拒不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主张有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及招投标文件为证,被告在应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证据及抗辩意见,对于20万元的款项性质及是否返还被告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0万元并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伟清
人民陪审员  吴少娟
人民陪审员  赖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