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23144号
原告:***,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鹿南路100号14层1406室。
法定代表人:何少华。
原告***诉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198.25元和利息(利息以142198.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协议第二条约定:“1、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甲方(即被告)账上后7天内支付工程承包款给乙方(即原告)。2、合同总金额为142198.25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并于2018年8月16日办理了竣工验收。被告与建设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于2018年9月办理了竣工结算,被告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了建设单位的案涉工程款。根据《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1月7日前支付工程款142198.25元给原告,但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钧宏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3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肇庆供电局通信架空及管道光缆线路巡检和检修合同》(合同编号0312002018070405DD00015),约定:“第一条维护检修范围……具体包括:1、肇庆端州、鼎湖、高要城区光缆管井的维护保障工作,包括对肇庆端州、鼎湖、高要1069个光缆管井及4公里架空杆路进行的定期巡检;……第四条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一、本合同总金额:暂估价900000.00……二、本次合同按以下第三方式付款……(三)其他支付方式:按实结算合同。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结算标准为:3.1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定案价×(1-报价下浮率)作为合同结算价,其中本项目下浮率为2.5%(中标费率为97.5%);3.2甲方在本年6月/9月/12月收到乙方开具的与审定付款数额相符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5%;(工程保修期满三个月内),经甲方查核无检修方面的问题后,付清剩余结算金额……”
2018年6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第一条承包协议范围1、地区:肇庆市。2、通信运营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3、项目名称: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4、分包协议期限:1年。第二条合同价款1、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甲方账上后7天内支付工程承包款给乙方。2、合同总金额为:142198.25元……”
2018年9月,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委托,出具了《肇庆供电局通信架空及管道光缆线路巡检和检修合同——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合同编号:0312002018070405DD00015)。根据该结算审核报告结论,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报审金额为150355元,核增0元,核减3758.87元,审核后金额为146596.13元,扣减承包商应支付的审核费用169.15元后,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146426.98元;核减金额的依据为检修合同第四条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中的第二条第三点:按实结算合同,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实际工程量,最终结算价为中介机构审核定案价*中标费率(97.5%)。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委托单位)、被告(承包单位)及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单位)均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竣工)结算审核汇总表》中盖章确认。
上述结算审核报告中附有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项目的《工程竣工报告》,载明施工单位为被告,工程主要内容为肇庆端州、鼎湖、高要城区光缆管井的维护保障工作,包括对肇庆端州、鼎湖、高要1069个光缆管井及4公里架空杆路进行的定期巡检。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该《工程竣工报告》中盖章出具验收意见:1.已按经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概(预)算书中的要求施工完毕,竣工资料和图纸等齐全并符合;2.已核对现场工程量与审查后的施工设计(实施方案)相符合。《工程竣工报告》下方载明验收组成员意见为:“竣工验收设备(施工)与竣工资料和图纸符合并满足项目技术、运行要求。验收合格,具备竣工条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该验收组成员意见上盖章确认。
2018年9月7日,被告作为销售方向购买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开具编号为34987637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载明应税项目为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开票金额为146596.13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向发包单位询问过支付工程款时间,发包单位答复已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协议》,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肇庆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缆线路检修(日常维修包)(4)分包给原告,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施工结果经过被告和工程发包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双方确认验收合格,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了竣工结算造价。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双方《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被告账上后7天内支付工程承包款142198.25元给原告。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与被告签订的《肇庆供电局通信架空及管道光缆线路巡检和检修合同》约定,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应在收到被告开具的发票后一个月向被告支付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5%在工程保修期满三个月内付清。现被告已于2018年9月7日就案涉工程向发包单位开出增值税发票,在被告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原告关于被告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发包单位工程款的主张,则被告依约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198.25元。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19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42198.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元,由被告广东钧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嘉娴
人民陪审员 任 聪
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