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星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醒窗,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赐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少华。
广州星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星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74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9.05元外,均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人民币23463.0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56元上缴国库。
2020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少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陈 雯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劳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