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边202、203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叶家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系叶家诚姐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家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梁琳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边202、203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叶家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系叶家诚姐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家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梁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