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边202、203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叶家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系叶家诚姐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家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梁琳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H1东边202、203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叶家诚,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系叶家诚姐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家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梁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