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7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076710324H。
法定代表人:马少云。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0837755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南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J4660277。
法定代表人:劳德展。
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各一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于2019年2月20日实际冻结银行存款75746.78元和3423.44元),以及查封了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连平县隆街物流园区23号地块的土地(面积20596平方米,工业用地)。被保全人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供保证人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承诺对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请求其中解除对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各一个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足够的担保,且仍保留继续查封土地,现申请人只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账户20×××02的银行存款4855366.7元的冻结(于2019年2月20日实际冻结75746.78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金海岸支行账户64×××22的银行存款4855366.7元的冻结(于2019年2月21日实际冻结3423.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