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2785号
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南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J4660277。
法定代表人:劳德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物流产业园内码91441623076710324H。
法定代表人:马少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农场码914401157083775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盈公司)与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莲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立即向川盈公司支付货款4855366.7元及违约金(以4855366.7元为本金每月1.5%计,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3123900.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多次向川盈公司购买钢材。2018年6月5日,经川盈公司与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共同对账后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18年6月5日止,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共欠川盈公司货款4855366.7元,其中原始货款明细为河源莲田公司欠川盈公司3921949.89元,广东莲田公司欠川盈公司933416.81元,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同意在2018年8月25日前向川盈公司支付200万元,9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11月25日前付清余款;如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没有按计划付款的,则按逾期金额每月1.5%支付违约金给川盈公司。上述《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未向川盈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据此,川盈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辩称:本案川盈公司所诉请的货款本金实际双方并没有确认的,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与川盈公司诉讼的货款本金有出入。川盈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与《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即使需要计算违约金也是从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开始起算,而非从送货的时间开始起算。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为川盈公司建房的相关款项应该予以抵扣。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还补充答辩意见,从本案的主要证据《销售单》来看,销售方是佛山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佛山市洋一贸易有限公司,即川盈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因为从销售单来看,合同关系是与上述两间公司发生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开始至2016年,川盈公司向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供应各种钢材,货款未即时清结。2017年8月28日,经对账广东莲田公司向川盈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材料,确认截止至2017年8月28日,广东莲田公司尚欠川盈公司钢材货款933416.81元,河源莲田公司尚欠川盈公司钢材货款3921949.89元,合共4855366.7元。2018年6月5日,经过微信多次沟通,川盈公司与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再经对账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确认截止至2018年6月5日,共欠川盈公司货款4855366.7元(原始欠款明细为广东莲田公司欠川盈公司货款933416.81元,河源莲田公司欠川盈公司货款3921949.89元)。该协议还约定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定于2018年8月25日向川盈公司支付200万元,2018年9月25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11月25日前付清余款,该余款需要扣除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为川盈公司在连平县建房的建房工程款(按实际建设面积计算)。最后还约定如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没有按计划付款,则按逾期金额每月1.5%支付违约金给川盈公司。但由于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至今没有按照上述计划付款,川盈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是广东莲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河源莲田公司的董事长,广东莲田公司是河源莲田公司的股东之一。至本案判决时,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为川盈公司在连平县所建的房屋仍没有确认竣工。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川盈公司分别向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供应钢材,因货款没有结清而成讼。为证明所欠货款,川盈公司提供一份与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经审查,该协议是在2017年8月28日广东莲田公司有出具书面材料已印证讼争欠款数额的基础上,此后又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充分沟通,再次核对确认本案欠款数额才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上述事实互相联结,证据互相佐证,反映《还款协议书》是有基础且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足以认定,有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本院对《还款协议书》予以认定采纳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对货款数额有异议,认为当时还未对账清楚,但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川盈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本院不予采纳。即使前后有些数额出入,依照证据采纳的原则也应以在后的2018年6月5日《还款协议书》为准。对于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提出的已付款情况,主要是审查在2018年6月5日之后的付款,包括其主张的2018年8月2日支付13万元,2018年11月26日支付30万元,2018年12月7日支付20万元,2018年12月18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9日支付5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5万元,合计93万元。川盈公司认为上述款项是案外人郑伟挂靠于河源莲田公司、广东莲田公司承揽工程,郑伟向川盈公司购买钢材,但通过河源莲田公司或广东莲田公司代郑伟向川盈公司支付的货款,不是支付本案的。川盈公司据此提供了向郑伟供货的《销售单》,与郑伟的微信记录及最后郑伟签认的《欠款对账单》为证,证据相连,款项清楚,一一对应。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虽然不予确认,但在其承认郑伟有挂靠自己承揽工程的情况下,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却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川盈公司此部分的证据。而且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已在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6月5日近一年时间内完全没有支付过货款,有意欠款的行为明显。因此,本院综合分析采纳川盈公司的意见,上述93万元不予在本案中扣减。综上所述,本院依据《还款协议书》,认定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至今尚欠川盈公司货款共计4855366.7元。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还认为是由另外两间公司供货,川盈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但《还款协议书》上已十分明确相对方是川盈公司,之前多次货款也是支付给川盈公司,故债权人就是川盈公司,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清偿货款,合法有理。对于川盈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其依据是《销售单》上的约定,但按照《销售单》的性质,主要是起到确认送货及收货的作用,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一般不应作为依据,且签收人也不能确定是否有除签收之外的其他权限。而且,后来川盈公司与河源莲田公司和广东莲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已对违约金重新作出约定,是各方协商达成的协议,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最终应以此作为本案处理依据,在约定的付款时间逾期后才开始计算违约金,即其中货款200万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100万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1855366.7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付违约金。川盈公司主张按供货时间在60天的付款期后即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还款协议书》第三条最后约定需要扣减为川盈公司建房的工程款,但房屋至今仍未确认竣工,不能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出建房工程款数额,扣除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本案中不予扣除。相关权利人可再行协商或另循法律途径提出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53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200万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100万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1855366.7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均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54.86元,减半收取计3382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827.43元(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8900元,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2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