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7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龙志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亮、陈子峰,系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胡岚、孔肇贤,均系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鸣,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琪宝制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赖飞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才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鸣、琪宝制药(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2016)粤0115民初1432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已在案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为2445元,由上诉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珊彬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杨晓怡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蕾
林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