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琪宝制药(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鸣劳务合同纠纷2017民终61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龙志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审被告:琪宝制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赖飞鹏。
原审被告:秦鸣,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钟 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