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3727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隆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8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161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路中投国际商务中心B座106、107、1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4539T。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公司员工),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谢世豪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