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一)***向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补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损失共计32435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832435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9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0724元(立案时预估),但***仍逾期未予履行。为查明***的财产状况,本院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不动产、车辆及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名下的财产。经查,有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XX幢XX座XXX号房【03XXX3】的房产,上述房产在本案中查封。因上述查封房产足以清偿本案债权,故本案暂不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作查控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达成和解,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92435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8324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被执行人***于同日向省非税账户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0724元。
本院认为,因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6执1073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赖大军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成贤
书记员 吴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