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871号
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平,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雅尼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宪录。
被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管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雅尼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雅尼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平、被告广东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源、李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雅尼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之间签署的《上刊服务费》合同解除;2.杭州雅尼公司及广东美的公司支付原告上刊服务费用37500元及违约金11250元(合同金额30%),合计48750元;3.杭州雅尼公司及广东美的公司支付本次诉讼费用及原告就本次案件产生的差旅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1项及第3项杭州雅尼公司及广东美的公司向原告支付就本次案件产生的差旅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广东美的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签署的《美的中央空调2019年高铁站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就该合同1的换刊事宜,原告遵从广东美的公司的指示,与杭州雅尼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署了《上刊服务费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37500元,合同约定原告就合同1中约定的广告进行换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换刊。杭州雅尼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换刊费,费用支付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前。原告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向杭州雅尼公司请求支付换刊费用,但是杭州雅尼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予以支付。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又向杭州雅尼公司发送了《催款函》催要上述款项,杭州雅尼公司签署了催款函,但是,并未按照催款函中约定支付款项。杭州雅尼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根据合同1的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延付时间超过十五天,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处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合同解除,同时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总计48750元。由于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签署合同是接受广东美的公司的指示,如杭州雅尼公司不能支付上述款项,请求法院判令广东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东美的公司辩称,广东美的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署上刊服务合同,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之间签订的上刊服务合同与广东美的公司无关,广东美的公司并非上刊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且广东美的公司与杭州雅尼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广东美的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广东美的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
被告杭州雅尼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及广东美的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杭州雅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认证的权利。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上刊服务费合同、催款函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广东美的公司提供的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及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美的中央空调事业部美的台灯品牌开学季整合营销项目合同、美的照明开学季项目推进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与本案诉争问题并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9日,原告与广东美的公司签署的《美的中央空调2019年高铁站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广东美的公司让原告在北京南站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内容为美的中央空调、美的空气能热水器、美的照明、美的智能门锁等相关产品或品牌宣传广告;投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广告发布费为220万元,发布费包含画面发布费、画面制作费、画面审批费、维保费、媒体监测费等;广东美的公司付款占比80%即176万元、北京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付款占比20%即44万元;站点的首次上刊免费,如广东美的公司在投放期间进行换刊,按照单价3.75万元/次进行收费,换刊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单独签订合同;广东美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广东美的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款的,广东美的公司应按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延付时间超过十五天,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广东美的公司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就行了约定。原告与广东美的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19年8月6日,广东美的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美的中央空调北京南站换刊合同相关情况作以下说明:经公司内部商议,由佛山市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4月换刊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由杭州雅尼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与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8月换刊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
2019年9月10日,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签订《上刊服务费合同》约定:本合同基于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的关联公司(广东美的公司、北京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签署的《美的中央空调2019年高铁站广告发布合同》的换刊事宜,双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金额为37500元,本合同为发布期限内一次上下更换广告内容的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杭州雅尼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的关联公司(广东美的公司、北京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美的中央空调2019年高铁站广告发布合同》为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换刊义务,后因杭州雅尼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换刊费,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杭州雅尼公司邮寄《催款函》,杭州雅尼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签收该邮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换刊义务,杭州雅尼公司没有依约按时支付换刊费,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杭州雅尼公司支付换刊费37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签订《上刊服务费合同》违约金以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的关联公司(广东美的公司、北京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美的中央空调2019年高铁站广告发布合同》为准即按合同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杭州雅尼公司逾期不履行金钱债务所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体现为利息损失,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杭州雅尼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原告其他的损失,故本院调整为违约金从2019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东美的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审查查明,案涉《上刊服务费合同》为原告与杭州雅尼公司所签订,广东美的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亦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广东美的公司应与杭州雅尼公司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广东美的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雅尼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换刊费37500元及违约金(以375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8.76元(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津畅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44.59元、被告杭州雅尼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87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小燕
人民陪审员 林婉莹
人民陪审员 何广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