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722民初1370号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11533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浦越路(金浦新城投资大厦东北向)宗地房屋底层自西向东起第8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LA7JR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暖通公司)与被告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北奥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浦北奥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北奥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暖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79995.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79995.7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为128593.36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完成被告指定的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总造价8637877.5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预付款;此后按每月实际设备到货并经初步检验合格及完成工程量,乙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产值的70%;安装调试完毕且检验合格,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价的95%;两年质保期满后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最终结算价的5%。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图纸变更,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签订《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协议就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合同总价调整为9969447.45元。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如约完成上述工程。2021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验收,被告通过《工程验收单》等文件进行确认后,完成了涉案工程移交手续。202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结算书》及《结算协议书》,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格为10291924.9元,其中质保金为514596.25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工程款5996290.87元。除质保金外,涉案工程款已全部到期,被告有义务依约付款,逾期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浦北奥园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申领工程结算款时同时提供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截止开庭之日,被告仅收到原告提交的6241701.77元税票,且已支付5996290.87元,在符合支付条件但未及时支付的金额仅为245410.9元。原告未履行提供税票的义务,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即使计算利息,也只能以245410.9元为基数,而非诉请的3779995.7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美的暖通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约定:美的暖通公司在申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符合浦北奥园公司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开具发票的税费。美的暖通公司已向浦北奥园公司提供了6241701.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浦北奥园公司已支付5996290.87元,尚有245410.9元未支付。在庭审中,美的暖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1037.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81037.7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5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再查明,2021年9月8日,浦北奥园公司向美的暖通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函》,要求美的暖通公司在2021年9月11日前清理垃圾,否则所产生的清理费用将从美的暖通公司的款项中扣除。2022年4月1日,浦北奥园公司在美的暖通公司提交的《01进度款支付凭证审批表》中扣除垃圾清理费1042元。
上述事实,有美的暖通公司提交的《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及排油烟工程竣工资料、《结算书》、《结算协议书》、银行流水、请款资料、《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浦北奥园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以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浦北奥园公司与美的暖通公司签订的《浦北奥园广场A地块大商业空调、排油烟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美的暖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浦北奥园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并于2022年2月8日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的30个日历天内,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向美的暖通公司支付合同最终结算价10291924.9元的95%工程款9777328.65元,自2022年3月11日起即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9777328.65元-5996290.87元=3781037.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因浦北奥园公司向美的暖通公司发函后扣除垃圾清理费1042元,美的暖通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也没有异议,故现浦北奥园公司还应支付的工程款就是3781037.78元-1042元=3779995.78元。美的暖通公司主张浦北奥园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自2022年5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支持。浦北奥园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如下:以377999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浦北奥园公司辩解,美的暖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款时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给浦北奥园公司,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由美的暖通公司自行承担。美的暖通公司认为,浦北奥园公司没有按照其已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就有理由相信即使提供尚欠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浦北奥园公司也未能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附随义务,如果浦北奥园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就开具相应的税票。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浦北奥园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美的暖通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浦北奥园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采信浦北奥园公司的辩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向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9995.78元;
二、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向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77999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案件受理费38068元,减半收取190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34元(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