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7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霞,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铭建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97400元、评估费用6000元。3.诉讼费用由铭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经营的花木场损失明显。2018年9月7日,铭建公司对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污水管网D区DW48-DW52管线进行施工,施工时挖开**花场的圩堤,2018年9月6日,铭建公司发布通知,告知**积极配合拆迁以免影响施工进度,**均予以积极配合。2018年9月16日台风“山竹”来临之前,**向铭建公司提出对圩堤加固维护,并提出在台风袭击对圩堤造成破坏时通知铭建公司到场,因为拆迁工作经由当地村委会牵头,故当时**多次到村委会向村委会负责人李主任反映。9月16日下午,台风造成强降雨,导致圩堤出现缺口,最终导致花场被水浸。**提供的照片能够清晰的显示:**之前建造的圩堤极为稳固,在遭受强降雨冲击时牢不可摧,但铭建公司在施工后修复的圩堤不堪一击,由此产生缺口,直接导致了花场被水浸。**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以2018年lO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花木场范围内的一批苗木价值,在正常培育情况下的价值,并非针对现有资产价值所做的评估。评估公司只针对花场内已经被损坏的花木苗进行了评估,而并未对生长良好的花木苗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内执业规模最大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其突出的专业水平得到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同,具有极高的公信力。经过该评估公司评估,花场内的被损坏的花苗木价值为397400元。二、花木场损失与铭建公司铭建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花场遭受水浸后,**曾找村委和镇农办领导人员调解处理本案,虽然经过多方努力调解,**与铭建公司并未达成最终赔偿金额的意向,但铭建公司明确承认了是己方造成的损失。**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均显示,正是因为铭建公司对圩堤的修复没有达到**自己修筑的圩堤的稳固程度,才导致强降雨时,圩堤缺口,直接导致花场中的大片花苗被水浸后死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97400元。本案中,因铭建公司施工造成土质松软,圩堤施工前和施工修复后存在明显差异,铭建公司没有对圩堤加固和维护,才是苗木被水浸的根源。**提交的录像能够清晰地看出铭建公司不负责任的堆积的宽约几十公分的烂泥圩堤和**花场原有的宽近2米圩堤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新修圩堤明显低于原花场圩堤。最大的溃堤之处在涉案圩堤与**花场原来圩堤的连接处,表明就是施工方铭建公司造成了**花场浸水的直接原因。三、铭建公司对**花木场的损失存在明显过错。纵然台风“山竹”的来临是突发事件,但该台风因影响巨大,政府己提前三至五天发布预警。**在暴风雨来临前,找到村领导李主任,要求打电话给铭建公司,李主任当面打电话给铭建公司,强调加强圩堤的重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铭建公司对本次花苗被水淹死的后果已经能够预见到。虽然圩堤的坍塌是台风所带来的强降雨直接导致,但这是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的。**花场原来的圩堤没有出现溃堤,最大的溃堤缺口恰恰出现在涉案圩堤和花场圩堤的连接处。**已经预见到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并由村委李主任通知了铭建公司应派员在场维护,但铭建公司虽然到场,但只是象征性地堆了一些烂泥,并没有达到加固圩堤的目的。在强降雨来临时,才最终导致圩堤不稳,花场水浸,花苗被毁。强降雨来临时,涉案的堤坝周围因施工埋管,被挖掘机挖了3米深又再次填平,且因不断有塌方宽度有4到5米,挖机也是只能在垫上超过挖机面积的钢板上才能作业,作业挖机埋管后根本都不敢走在上面,埋完的泥土松软加上不断塌方填埋的都是烂泥,行人根本不敢靠近,否则随时就会出现生命危险。因此,**无法自行对圩堤加固后再主张权利。综上,铭建公司因为施工造成土质松动,没有对圩堤加固,才直接导致了**花木场损失,铭建公司应予以赔偿**全部的损失。
铭建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赔偿**财产损失397400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600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铭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经营花场,花场外北侧为公用排灌河。2018年5月,天益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对**花场部分范围进行征用并给予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其中包括北侧圩堤部分。**于2018年8-9月份期间领取补偿款项。2018年9月6日,铭建公司发布通知,告知**积极配合拆迁以免影响施工进度。2018年9月16日上午,铭建公司对涉案圩堤进行整段修复。**主张在台风“山竹”来临之前,要求铭建公司对圩堤进行加固维护并在台风袭击对圩堤造成破坏时通知铭建公司到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9月16日下午,台风造成强降雨,根据**提供的视频显示,圩堤出现约一米左右的缺口,花场被水浸。2018年9月26日,东涌镇相关部门、天益村、铭建公司及**就花场水浸一事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此后,**委托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2018年10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嘉兴花木场拟进行索赔涉及其拥有的位于南沙区天××(××大道东侧)的一批苗木价值做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397400元。**以评估公司为中立机构为由,当庭表示委托评估时没有告知铭建公司,而是单方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以财产损害纠纷为由要求铭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铭建公司双方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的花木场有无损失、损失是否与铭建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铭建公司对此有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此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主张花木场存在经济损失397400元,但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仅是以2018年10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的花木场范围内的现有资产价值所进行的的评估,而非对相应的财产损失做出的评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情况,而非以全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主张损失的金额。其次,**明确是在铭建公司完成圩堤修复后才开始下雨,在起诉状中也表示“在台风即将影响南沙前,**要求铭建公司对施工破坏的圩堤进行加固维护,但铭建公司置之不理”。可知其是知晓圩堤完成修复的情况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铭建公司提出进行加固的要求。根据其当庭陈述圩堤“建一米需要五六分钟每米”,那么如果**在认为铭建公司修复的圩堤达不到防范标准且台风即将来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损害结果完全可以向铭建公司提出质疑并自行先对圩堤进行加固后再主张权利。**主张圩堤修复不合格,以因铭建公司施工造成土质松软为由主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圩堤施工前以及修复后的差异情况,也未举证证明圩堤的部分坍塌系因铭建公司施工所导致,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圩堤的坍塌系台风这类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强降雨导致,与河涌管理或者是否施工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损失与铭建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何过错行为,故现主张铭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5.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和视频,拟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铭建公司对此称,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从视频和照片可知圩堤的高度只有60-70厘米,台风降水强烈,水位可以进来。我方在台风之后有进行调查,村民表示台风带来的强降雨也给周围带来了灾害。涉案场地镇政府已经给了补偿,**已经领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铭建公司是否需支付**花木场的苗木损失。
关于**是否存在损失的问题,**所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系**单方委托,铭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6100盆泰国金钻成品和50000株泰国金钻小苗数量来源,故本院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予采信,评估费用由**自行承担。但根据双方所提交的照片,可显示**确有苗木受损,故可认定**在本案中存在损失。
关于铭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铭建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上午对涉案圩堤进行整段修复,当天下午台风造成强降雨。从**提交的照片可显示,铭建公司修复的圩堤与原有圩堤在新旧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铭建公司在知道台风预警后,本可提前对圩堤进行修复,增加圩堤的牢固性,但直至台风来临当天上午才修复,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从视频、照片显示,圩堤的缺口位置位于铭建公司新修复的地段,铭建公司的过错与**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铭建公司主张**已经领取补偿款的问题,根据《补偿确认表》可显示,**领取补偿款涉及的面积是0.787亩,并非是全部地块上的苗木损失,**也明确在本案中并未对已经领取补偿地块上的苗木主张赔偿,故**对其他地块的损失仍可向铭建公司主张赔偿。但鉴于**的损失并非是由铭建公司单方过错造成。台风天气带来的强降雨,**自身未能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以及铭建公司的过错多重因素相结合,造成了本案的损失,故综合以上原因,本院酌情认定铭建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0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5.5元,由**负担2764.5元,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51元,由**负担5529元,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印 强
审判员 苏韵怡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爽
陈培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