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琼,职务: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5执1127号〕中,异议人铭建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铭建公司称:(2020)粤0115执1127号案的执行依据(2019)粤01民终17274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异议人不服上述判决,已就该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粤民申2784号。故请求暂缓执行(2020)粤0115执1127号案,将划扣的执行款项返还给铭建公司。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铭建公司提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粤民申2784号〕和再审申请书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粤01民终第17274号民事判决,判决异议人铭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于2019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5执1127号。2020年3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5执1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铭建公司价值1014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2020年5月1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铭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1014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异议人提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再审申请,本案应暂缓审理问题,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只是对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未裁定中止执行,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审查,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异议人提出的请求暂缓执行的理由是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已被受理,并非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故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故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关庆祥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锐德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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