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民初277号之二
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广公路鹤头田螺山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5921490352。
法定代表人:李耀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滇、郑惠娜,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33323M。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
被告:陈伦兴,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伦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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