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1689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住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管区上西村73号,注册号:440784600292166。

经营者:练德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33323M。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

被告: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共和鹤山工业城C区创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281231X。

法定代表人:麦杜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与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6.35元,保全费1850.90元,诉讼费合共4497.25元,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497.2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 判 员 梁智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任敏华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1689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住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管区上西村73号,注册号:440784600292166。

经营者:练德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33323M。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

被告: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共和鹤山工业城C区创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281231X。

法定代表人:麦杜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与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6.35元,保全费1850.90元,诉讼费合共4497.25元,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炫丰石材加工场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497.2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 判 员 梁智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任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