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498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勇,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202。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
原告***、**与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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