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202。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再审申请人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7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铭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损害结果系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铭建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二审法院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损失数额的认定毫无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铭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根据铭建公司及**提交的照片,**确实存在苗木受损的情况,二审法院据此可认定**在本案中存在损失,并无不当。2.铭建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上午对涉案圩堤进行整段修复,当天下午台风造成强降雨。从**提交的照片可显示,铭建公司修复的圩堤与原有圩堤在新旧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铭建公司在知道台风预警后,本可提前对圩堤进行修复,增加圩堤的牢固性,但直至台风来临当天上午才修复,存在一定的过错。圩堤的缺口位置位于铭建公司新修复的地段,铭建公司的过错与**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3.鉴于**的损失并非是由铭建公司单方过错造成,而台风天气带来的强降雨、**自身未能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及铭建公司的过错多重因素相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失,故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铭建公司向**支付10万元赔偿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理珍
梁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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