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2166号之二
原告:鹤山市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围仔苑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ULN928。
法定代表人:简言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鹤山工业城C区创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28123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3332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鹤山市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5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鹤山市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0.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04元,合共诉讼费2470.12元,由原告五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470.12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