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619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布镇塘唇上基仔莞樟路段。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告:广东鹏兴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傅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球,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梓伟,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市区红星路199号。
负责人:叶国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智航,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军,第三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亮,第三人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鹏兴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在本案中就涉案事故提出了独立诉讼请求,后,第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彭碧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