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塘唇上基仔莞樟路段。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告:广东鹏兴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傅晶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市区红星路199号。
负责人:叶国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鹏兴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