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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申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华浩,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宋  川 审 判 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乔 珠 书 记 员 邓 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