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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东升陶瓷酒瓶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东升陶瓷酒瓶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福源西五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5793906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中99号科汇金谷园区科汇三街二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152610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33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633MT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聚恒融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照***63栋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LL5C13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873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东升陶瓷酒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聚恒融装饰有限公司、***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聚恒融装饰有限公司、***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92691.48元,曲阜市东升陶瓷酒瓶有限公司提交执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本案以189942.48元结案,执行费27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此,曲阜市东升陶瓷酒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鲁011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11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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