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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执异283号 申请人: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围仔工业区2号A座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之三。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5楼5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40号综合大楼309A房。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15号)、双方于2015年10月2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包含该案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2.粤财公司与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GDFAMC01-2017018)、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包含该案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3.**公司与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 4.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粤财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 5.**公司、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EMS底单及显示两邮件已妥投的特快专递邮件查询通知。 6.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公司与锐捷公司向***、**、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查明,关于农行东山支行与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7693735.31元给农行东山支行,并从200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给农行东山支行。二、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农行东山支行有权以**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抵押房产价值范围以外对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6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农行东山支行负担9920元,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47元,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经农行东山支行申请,本院以(2009)越法执字第1874号案立案执行。 另查,2015年9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15号),约定将包含该案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于2015年10月2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向粤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3月20日,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GDFAMC01-2017018),约定将包含该案债权的资产包转让给锐捷公司,并于2017年6月15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向锐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6月16日,锐捷公司与**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锐捷公司对债务人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情况,该物流查询通知显示已妥投;锐捷公司及**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向广州市**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的转让情况。 对于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锐捷公司、粤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12日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农行东山支行根据(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取得涉案债权后,作为其上级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之后,案涉债权以同样方式先后转让给锐捷公司、**公司,且均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上述债权转让过程有锐捷公司、粤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现**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09)越法执字第187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