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4执异149号
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06-270号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南区*栋*楼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剑,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之三。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5楼5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弘升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40号综合大楼309A房。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弘升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双方于2015年10月2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包含该案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粤财公司与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包含该案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3、其与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4、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5、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EMS底单及显示两邮件已妥投的特快专递邮件查询通知;6、其与锐捷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向***、**、广州市弘升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公证书》。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约定将包含该案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于2015年10月2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向粤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该案债权的资产包转让给锐捷公司,并于2017年6月15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向锐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锐捷公司与康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锐捷公司对债务人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弘升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康赐公司。康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东荣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情况,该物流查询通知显示已妥投;锐捷公司及康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向广州市弘升时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的转让情况。
另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以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显示,锐捷公司在全国法院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通过签订书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确认将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粤财公司通过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锐捷公司,并对该转让情况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随后锐捷公司又与康赐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债权转让给康赐公司,并向五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的转让情况,锐捷公司也通过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书》明确表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康赐公司,且经查询锐捷公司在全国法院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其将该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康赐公司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现申请人康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康赐公司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行使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25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