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3财保81号
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糖厂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西富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供销公司、被申请人广西富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再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富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21596.92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富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21596.9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