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三岭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1816号 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47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三岭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4724H。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三岭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4.83元,减半收取8062.42元,由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超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