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某某合板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203民初396号 原告:揭阳市揭东区**合板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老洋村新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揭阳市揭东区**合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糖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揭阳市揭东区**合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曾有交易往来,2020年,被告***于原告处采购了胶合板等货物,货物总额为235,573元,原告已按约定将胶合板交付于被告***指定的项目工地,被告***系被告三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借条。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2021年2月10日,被告三穗公司通过其银行公户向原告转账还款18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573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但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查明事实,**裁判。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5,573元及逾期利息(以55,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按总供货款3%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6日为3,456.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三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三穗公司认为:一、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无论是被告***的住所地,还是被告三穗公司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均与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河源市连平县,即表明合同履行地为河源市连平县,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自认货物已按照约定交货到指定项目工地(即河源市连平县××健康扶贫工程),另外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也有“××××健康扶贫项目工地”“××健康扶贫项目”等字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交易地,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三穗公司请求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且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和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故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三穗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载明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借到现金人民币235573元,该借条显示的是***与***的现金民间借贷关系,而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借条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借条的约定管辖条款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