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8执6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糖厂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47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8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款860323元并支付利息(另计),支付利息损失1352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620.32元、执行费11138.45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GL350牌汽车(未实际扣押)。除此以外,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生活居住、收入及财产线索,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悉,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告知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享有异议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