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

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938号
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天公司”)与被告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意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臣,被告胜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同斌、颜暖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中天公司因涉案工程诉讼产生的损失是否应由胜意公司承担的问题。 第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约定,若胜意公司涉诉,金中天公司为其聘请律师,并由胜意公司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而非金中天公司所理解的若金中天公司因工程涉诉,其所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损失由胜意公司承担。 第二,金中天公司在胜意公司所涉诉讼中未为胜意公司聘请律师,也未为胜意公司支付过律师费。 第三,相关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金中天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不应向胜意公司追偿涉案工程所涉的诉讼受理费及公告费损失。 综上所述,金中天公司要求胜意公司承担其因涉案合同涉诉已支付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2日,金中天公司与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中天公司承建位于乐昌市×ד××东××区工程(多层及高层洋房部分)”项目。随后,金中天公司(甲方)与胜意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金建-2008-外-B-08《乐昌碧桂园一期高层工程(多层及高层洋房部分)联合经营合同》(以下简称“《联合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联营方式为: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并经甲方授权成立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成本核算、自负盈亏。其他约定条款:若乙方因上述工程涉及与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有关应诉材料,但必须由甲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应诉的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出具有关委托手续和提供相关证据。2008年4月28日,胜意公司(甲方)与谢振敏、潘辉斌、胡首辉(乙方)签订了《建筑联合经营协议》,约定受谢振敏、潘辉斌、胡首辉委托,甲方与金中天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胜意公司同意将该工程以联合经营模式,交由乙方全面组织施工。 后因谢振敏、欧志权履行合同不当,金中天公司及胜意公司被数名案外人起诉,现均已审理终结。其中(2009)乐法民一初字第45号一案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谢振敏、金中天公司、胜意公司(原名为汕头市峡山建筑工程公司)、欧志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判决书认定金中天公司与胜意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金中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上述诉讼中,金中天公司与胜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不一致,且在庭审中,金中天公司亦确认其并未为胜意公司聘请过律师,亦未为胜意公司支付过律师费。 在第三方起诉金中天公司、胜意公司的(2011)韶中法民二终字第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案件中,胜意公司对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而向检察机关申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为(2013)韶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7号。上述案件审结并执行完毕后,金中天公司对胜意公司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0281民初536号、537号、538号、539号、540号、541号,金中天公司要求胜意公司承担其因上述第三方诉讼案件所产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利息等损失,该《民事判决书》认定,律师代理费是金中天公司为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可追偿的损失范围。同时,金中天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谢振敏、欧志权所欠的材料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金中天公司因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不应作为损失主张向胜意公司追偿。 另查明,2009年5月20日,经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汕头市峡山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胜意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9元,由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雪梅
法官助理陈香宇 书记员温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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