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

黎跃武、谢振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执恢1号之三十
申请执行人:黎跃武,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谢振敏,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2008年已迁往美国。
被执行人:欧志权,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广汕公路南1009号。
法定代表人:庄典武。
黎跃武与谢振敏、欧志权、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确定,谢振敏、欧志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款962830元给黎跃武,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谢振敏、欧志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6元;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黎跃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4)韶乐法执字第356号案执行。后黎跃武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振敏、欧志权未到本院报到。被执行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黎跃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但未履行完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发现被执行人欧志权有银行存款,已冻结6个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4月12日),因实际冻结金额不足百元故未扣划。
2.发现被执行人欧志权名下登记有位于东莞市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
3.截止2022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100000元。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书面申请。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的形式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欧志权、谢振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92514元,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492514元及2021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案件执行费12163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发现但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281执恢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欧彩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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