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廖广彬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广汕公路南10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广彬,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意公司)、廖广彬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胜意公司、廖广彬申请再审称,一、胜意公司拒付租金行为属于行使法定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胜意公司是在***未完全履行《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采取先履行抗辩权。二、本案一、二审判决违约金没有依据,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明显过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胜意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即使***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廖广彬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租赁协议承租方只能是胜意公司,廖广彬只是胜意公司代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改判***向胜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28308.9元,并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提交意见称,一、***已按合同要求提供充足的建筑施工物资。根据案涉租赁协议的约定,租金按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约7200平方米,共三栋计算。若按申请人所主张的物资数量,物资总值将近400万元,***仅收取5万元保证金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合同约定的建筑投影面积仅用于计算租金,并非是对施工物资数量的约定。二、申请人拒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违约合理合法。三、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足额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四、二审判决违约金合理合法。案涉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申请人一审未主张违约金过高,应视为申请人对违约金计算部分无异议,放弃了相关权利。五、廖广彬作为涉案租赁协议的实际履行人,一、二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合理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胜意建筑有限公司、廖广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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