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31民初690号
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五里村五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589814452U。
法定代表人: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荔浦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