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1398号
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怡景1幢底层48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