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83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90321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组织机构代码783754895。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