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8执313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前路增城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8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天平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8执31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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