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燎原,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百晟·汇翠湾T30、T31及T34栋基础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内容显示:“工程地点:增城市”。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浅
吴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