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民终6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费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光文,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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