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22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及工商登记等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缴款50000元。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134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扣并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飙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