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质工程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3613号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5097C。
法定代表人:方棣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娟,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37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质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379U。
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质工程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1元,减半收取7471元(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