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保239号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保全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3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631376.7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363137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631376.7元为限,未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账号为4422********的银行存款。因(2022)粤13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已全额冻结,故未冻结第二项。
至此,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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