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

阳江市众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6999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众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南兴小区排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冯业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秀清,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23、24栋自编5011房。
法定代表人:吴鸿才,总经理。
关于上列当事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8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众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租金445996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7日起以445996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445996元为限)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10元、执行费968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执行人拖欠巨额债务,涉及大量债务纠纷,在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均有大量案件被立案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6999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柯天平
执行员 罗伟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