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
负责人:罗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润珊、李尊游,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00号富力盈泰广场之一906B房,组织机构代码68247411-4。
负责人:吴鸿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奥园商业二座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清。
被执行人: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珠村南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SP*。
法定代表人:吴国清。
被执行人:吴鸿才,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吴上观,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李亚东,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吴权韬(曾用名:吴观志),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吴国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吴嘉敏(曾用名:吴田妹),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黄燕凌,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执行人:李康贵,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梁武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郑华子,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吴鸿才、吴上观、李亚东、吴权韬、吴国清、吴嘉敏、黄燕凌、李康贵、梁武成、郑华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3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25970000元及利息;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吴鸿才、吴上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吴权韬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1301房、吴国清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1501房所得价款在本金74712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吴上观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101房、103房,黄燕凌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1001房、1002房、1003房所得价款在本金142649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李亚东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502房所得价款在本金17817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吴嘉敏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302房所得价款在本金1746300元及其利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李康贵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702房,梁武成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802房、803房,郑华子名下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南沙奥园养生街17号703房所得价款在本金8022000元及其利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4340元。
执行过程中,周德贵以其受让了本案的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以(2019)粤0106执异390号裁定变更周德贵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本案的抵押房产提交评估、拍卖,得款26517934元,扣除执行费、拍卖辅助费用后,已将26355531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周德贵。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执行到部分款项,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