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执18119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44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730元,执行费50元,但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6执18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柯天平 执行员 陆广阳
书记员 陈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