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执12973号
关于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香柏酒店有限公司、佛冈中卓置业有限公司、吴国清、吴权韬、吴鸿才、李松芳、吴燕飞、吴上观清偿偿还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垫款4929.513359万元及罚息(罚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止以1232.01335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止以1183.2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止以1133.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止以1380.4万元为本金,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7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二审受理费30元、执行费10064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12973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柯天平 执行员 陆广阳
书记员 陈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