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205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居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00号富力盈泰广场之一906B房,组织机构代码6824741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居住广东省吴川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3140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674569.84元并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受理费979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11811号,经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5执恢2050号。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于2020年8月20日和2020年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017)粤0605执11811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吴川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因未能找到不动产确切所在和确定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需在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柏少凡
执行员 邓胜才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