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4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产业转移园。
法定代表人:关镇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23、24栋自编5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7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8202.52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市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调查及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